第十八章
作者:共青團中央網絡影視中心主編   |  字數(shù):4064  |  更新時間:2015-09-08 11:40:57  |  分類:

愛國教育

鐵面懲權貴的海瑞

名言

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

——論語·衛(wèi)靈公

故事

海瑞(15141587年),字汝賢,瓊山(今海南省??谑校┤?,是我國封建社會著名的“清官”之一。他“生平為學,以剛為主”,所以自號剛峰,又因他終身不畏強權,剛直不阿,天下人都尊稱他“剛峰先生”。

海瑞四歲喪父,孤依寡母,自小埋頭于四書五經之中,取其精華,陶冶性情,以他獨有的個性和品質,把儒家之學和他經世濟用的愿望結合起來,逐漸形成了不同流俗的作風和情操。在他初任南平縣教諭一職時,就以鋒芒畢露,贏得了“筆架先生”的美譽。

一次,御史到南平縣視察教育情況,在學宮接見教諭、訓導和其他教官。當時兩位訓導及其他教官都下跪謁見,惟有海瑞中間挺立,拱手施禮問候而已。御史見這左右低、中間高,宛然山字筆架的樣子,十分生氣,而海瑞卻說出一番道理:“臺謁當以屬禮,此堂,師長教士地,不當屈!”由此得到了“筆架先生”的雅號,以示對海瑞恪守禮法、不畏上官的高貴品德的敬重。

此后,海瑞歷經明嘉靖、隆慶、萬歷三朝,任官18年,自奉節(jié)儉,力矯舊弊,限田均稅,興修水利,為百姓做了不少好事,特別是他不畏強權,嚴于執(zhí)法,置個人生死、榮辱于度外,更體現(xiàn)了他“剛峰”的特色。

在海瑞任浙江淳安知縣的時候,浙江總督胡宗憲的兒子路過此地,因驛吏招待不豐厚,就仗著自己是總督之子,將其倒吊起來痛打了一頓。海瑞得知后,非常痛恨這種倚仗權勢、違法行兇的行為,便假說道:“過去總督巡視,命令所過之處不得鋪張、揮霍,此人行裝如此之盛,必非胡公子無疑。”命令衙役將胡宗憲之子所帶的箱籠全部打開,把箱中數(shù)千兩銀子當場沒收,收歸國庫,并喝令將胡公子五花大綁,交縣衙看押。事后,還把此事的經過詳情報告給了胡宗憲。胡宗憲害怕事情鬧大了有損于自己的聲譽,便不敢公開庇護自己的兒子,當然也就無法加罪于海瑞,只能懷恨在心,卻有苦難言。

為匡正時弊,禁止貪污,他還宣布“禁迎送,禁飭館舍”,“若本院妄有取用,是為法司犯法,有司鳴鼓攻之,律在不能赦”,并親自冒著風險,身體力行。一次,嚴嵩的親黨、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鄢懋卿來經理東南鹽課事,由杭州經淳安到齊云,所經之處,許多州縣的官吏百里承迎,唯恐不周,排場闊綽難以形容,敲詐勒索不計其數(shù)。但表面上,他卻通知將要進入的各縣說,自己素性簡樸,不喜承迎,飲食供帳都要儉樸,不得過于奢華,靡費里甲云云。面對這位顯赫的要員,海瑞將計就計,上稟帖說:“傳聞所至與憲牌異,欲從憲牌則懼招尤,欲從傳聞則恐違憲。下邑疲敝,未知所從。”這就迫使鄢懋卿回答“照憲牌行”。這樣一來,鄢懋卿覺得到了淳安也撈不到什么油水,還要領教海瑞的鐵面無私,便繞道他去,不再進入嚴州府地界。

明嘉靖、隆慶年間,官場上那種言行不一,欺世盜名,同流合污,媚世取寵的風氣極為嚴重,社會上驕奢淫逸、貪贓枉法之風愈演愈烈,整個統(tǒng)治階級日益腐朽。在這種社會背景之下,出污泥而不染,清廉自守就已屬非常不易,更不要說嚴于執(zhí)法、匡正時弊了。海瑞的做法,深得百姓的擁護,而權貴們卻對他大為不滿。當時,海瑞已得到朝廷的命令,升任嘉興通判,卻由于鄢懋卿手下巡鹽御史袁淳的誣陷,被降職為江西興國縣知縣。

在興國知縣任上,海瑞懲貪抑惡的銳氣一點也沒有減退。原兵部尚書張鏊之侄張魁、張豹到興國以買木材為名,在山里招搖撞騙,濫殺無辜,氣焰十分囂張。海瑞得知后,毫不猶豫,命衙役將張氏兄弟捉拿歸案,送府治罪。送府后,由于官員包庇,竟宣判二人無罪。海瑞對這種處理結果非常痛恨,便又經詳細調查,將二人犯罪的情況再次據(jù)實上報。張鏊早在得知此事后,即出面寫信求情,又四處活動,打通關節(jié),致使“過往贛州士大夫無一不請脫求解”,最后在海瑞的據(jù)理力爭和江西總督吳百朋的支持下,張氏兄弟終于被判了罪,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海瑞的清廉剛正、嚴于執(zhí)法、不畏權勢的精神為百姓所深深敬仰,也極大地震懾了一些不法官吏。隆慶三年(1569年),海瑞調升都察院右僉都御史,欽差總督糧道巡撫應天十府。任命一發(fā)布,應天十府的官員都感到心驚膽顫,罪惡較大者先自動請求解職,有些橫行鄉(xiāng)里的豪紳巨富也搬遷到遠方以暫避海瑞。有的權貴把住宅的門漆成紅色,聽說海瑞要來,便連夜把門改漆黑色,以免顯眼。原本飛揚跋扈的監(jiān)江南織造太監(jiān)也連忙將自己乘坐的八抬大轎,改成了四抬小轎。

明朝中葉,土地兼并嚴重,鄉(xiāng)官和豪紳置大明律中關于禁止兼并和侵占田產的嚴厲法律條文于不顧,大肆占田,上行下效,使兩千年來社會的根本問題——土地問題又趨嚴重,社會矛盾更加尖銳,損害了封建統(tǒng)治階級的整體利益。

在南直隸境內,最令小戶百姓痛恨的是前內閣首輔徐階一家。徐階及其兄弟子侄大放高利貸,巧取豪奪,侵占民田,勒索錢財,受到了華亭縣農民的控告。而徐階卻不僅官大、勢大,而且于海瑞有救命之恩。嘉靖年間,海瑞上疏勸諫皇帝,被打入死牢,多虧徐階從中斡旋,才免于死命;嘉靖帝駕崩時,也是徐階草擬遺詔,使海瑞得以出獄。在這種情況下,海瑞毅然把有關徐家的訴訟封送徐階,責成他設法解決,最低限度要退田一半,徐階被迫接受了海瑞的帶有強迫性的要求。在大量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海瑞認定徐氏子弟放債盤剝、家人橫暴等事均為屬實,便采取了果斷的措施,逮捕徐階之弟徐陟,遣散徐府數(shù)千家奴中的十之八九,又將徐階的長子徐瑤、次子徐琨以及十多個豪奴充軍邊遠之地,將徐階的三兒子徐瑛革職為民。對徐階一家的處置再次體現(xiàn)了海瑞的秉公斷案,嚴于執(zhí)法與剛正不阿。

此案之外,反對兼并、勒令退田還是海瑞在應天巡撫任上一貫的主張與做法,但類似的案件太多了,涉及的范圍太廣,以至僅淞江一地,“告鄉(xiāng)官奪產者幾萬人”。海瑞帶著凜然正氣與忘我的精神卷入了大量這種紛爭之中,但卻是單槍匹馬,孤軍奮戰(zhàn),以個人對抗強大的社會力量,遂使自己陷于不能自主之境,最終以被罷官還家而告結束。

剛峰海瑞,一個封建社會嚴于執(zhí)法、不畏強權的典范,一座巍然屹立于史冊的“剛正之峰”。他充分重視法律的作用并且執(zhí)法不阿,但作為一個在封建傳統(tǒng)熏陶下成長的執(zhí)法官,他更重視倫理道德的指導作用,并且不可避免地在斷案中以善惡的道德范疇判定訴訟,而在有待斟酌的部分案件上又奉行著這樣的標準:“凡訟之可疑者,與其屈兄,寧屈其弟;與其屈叔伯,寧屈其侄。與其屈貧民,寧屈富民;與其屈愚直,寧屈刁頑。事在爭產業(yè),與其屈小民,寧屈鄉(xiāng)宦,以救弊也。事在爭言貌,與其屈鄉(xiāng)宦,寧屈小民,以存體也?!?/p>

解讀

與許多剛正的執(zhí)法者一樣,海瑞是一個極有影響的人物。在當朝,他的作為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他的形象也得到廣大百姓的衷心愛戴,以至“喪出江上,自衣冠送者夾岸,酹而哭者百里不絕”。在以后的各個不同歷史時期,他作為歷史人物,又成為人們研究的對象,并因其在執(zhí)法中體現(xiàn)的服務于公眾而犧牲自我的精神與高尚的道德風貌得到人們的仰慕與永遠的頌揚。

“一于用法”的王吉甫

名言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英國·培根

故事

王吉甫,字邦憲,同州(今陜西大荔縣)人,是宋神宗時資歷較深的執(zhí)法大臣。他素來喜好法律、熟稔各種律例條規(guī),經朝廷考試合格后被任命為大理評事,以后一直擔任司法官職,元豐(10781085年)初年被提升為大理少卿。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王吉甫恪守憲律,持論公允,史稱“吉甫一于用法,而廉介不回,有足稱云”。

神宗元豐六年(1083年)正月,尚書省彈劾御史中丞舒亶,前任權直學士院時違法收受廚錢。詔命將此事移交大理寺審理。原來宋朝舊制,學士草制月給油燭等供給之物,充作廚錢,但元豐改制后,學士院公使悉罷廚錢。舒亶卻承用舊例,經常領取油燭等公用物,并拿回家中。由于舒亶是個反復無常的奸詐小人,他擔任御史中丞時“舉劾多私,氣焰熏灼,見者側目”,并且屢起大獄,“好以疑似排抵士大夫”,在朝臣中極不得人心,所以執(zhí)政大臣想以其將“官燭引至第”為由,判處舒亶監(jiān)守自盜之罪。這個罪名是很苛重的,所謂“學士院自盜贓罪,情至輕而法重?!陛^之一般盜用官物罪要加刑二等,但實際上舒亶是誤用舊制領受廚錢,每次領受時都是登錄在文籍上的,不應按自盜處置。身為大理少卿的王吉甫雖然十分厭惡舒亶的為人,但處置獄案時,拋開個人的好惡,從實際出發(fā),主張依律不能判處舒亶自盜罪。執(zhí)政大臣勃然震怒,將此獄交給其他人審理,力圖避開王吉甫,但執(zhí)拗的王吉甫竟追到審獄處當場辯白。如此前后論爭了百余日,多方取證,最終大理寺取得了一致的意見,同意王吉甫的處置,“亶乃用飲食論罪,不以燭也”。

一次,朝廷舉行南郊祭祀大典,需要用帳布搭成一座幔城。負責施工的隸卒急于求成,將幔城建造得十分簡陋。負責督役的官員十分不滿意,隨口斥責他們說:“此殆類白露屋耳?!弊I諷他們造起的幔城寒酸簡陋得就像不擋風雨的露天建筑。隸卒立即向朝廷告發(fā)他咒罵朝廷盛典。司法部門按照“非所宜言”的罪名,論處負責督役者死刑。王吉甫堅持認為督吏原意不是咒詛,不應該判處死刑,為此奏請面見皇帝。神宗一見到他,就怒氣沖天地問道:“得非為白露屋事來耶?”王吉甫并未因此退縮,而是“從容敷陳,不少懾”。王吉甫有理有據(jù)的論辯,使神宗逐漸醒悟過來,“帝為之霽怒”,督吏因此得以赦免。

蘇軾被貶逐南方的路上,有些地方郡守開館款待他。朝廷知道此事后,詔命推鞫此事。王吉甫認為應判處這些違制的郡守笞刑。為此執(zhí)政的宰相章悖十分不悅,執(zhí)意讓王吉甫從重懲處。王吉甫義正詞嚴地說道:“法如是,難以增加成罪!”為了匡護法律的尊嚴,他凜然不畏權貴,如此堅決的態(tài)度使章悖只能訕訕而去,最終依從了王吉甫的意見。在王吉甫幾十年的司法生涯中,始終都是以法律為最高準繩的,史稱“其持論寬平,大抵類似?!?/p>

解讀

無論是針對自己所憎惡的奸詐小人,還是身處皇權的淫威、權相的高壓之下,王吉甫始終“一于用法”,為法律的公平不屈不撓地奮力抗爭。尤其難能可貴的是他幾十年一如既往,雖宦海生涯始終“老于為吏”,未曾飛黃騰達,卻從未有懊悔之意,的確堪稱封建時代恪守憲律的執(zhí)法名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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